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专利法》第68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请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该条规定表明,就一般专利权而言,其民法保护的诉讼时效是2年。但是,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则作了不同的规定。这是因为,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较长,从专利申请公布到依法授予专利权一般需要2年以上的时间,如果仅仅规定“自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则在授予专利权时可能已经超过了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因此,《专利法》第68条特别规定:“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以对发明专利权给予特殊的诉讼时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