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民事诉讼的管辖
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于专利权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相比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专利案件若干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根据《审理专利案件若干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