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许可使用
一、专利实施许可的含义
专利实施许可指专利权人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其专利,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即许可人)支付使用费;或者直接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强制许可或计划许可”的决定,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前者是一种自愿许可,后者则是对专利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有关“强制许可和计划许可”的内容将在“专利权的限制”一节介绍。
专利实施许可的主要特点是:许可的对象是专利权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内容但不是专利所有权;许可使用的地点、时间和范围都是有限的;许可的方式是订立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法》第12条没有明确强调必须是书面合同。《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许可的目的是获得许可使用费。
二、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
不同的专利实施许可方式,对权利人的限制程度不同,当然也影响专利权人获得许可使用费的额度。因此,专利权人在与他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许可的方式。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独家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最大,即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域内,专利权人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使用该专利。独家实施许可仅排除第三人实施该专利,不排除专利权人自己的实施。普通实施许可既不排除第三人实施该专利,也不限制专利权人自己实施。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许可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的类别、申请号、专利号、批准日期、有效期限等;许可实施的范围;许可实施权的排他程度或方式(主要包括普通许可、独家许可或独占许可);在强制许可或者计划许可下,被许可人只享有普通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在强制许可或者计划许可下,有关使用费的问题,或者协商,或者由法院裁定等;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