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号
商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号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时使用的名称。如《加拿大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商号指一个法人、合伙组织或个人的名字,在此名字下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我国多数学者对商号的概念作广义的理解。
狭义的商号就是企业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其依据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第1款之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是指经企业申请被依法核准登记,区别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名称。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企业名称,以文字形态存在,其空间效力范围以核准机关的辖区为限。
目前,我国有关法规与司法解释对商号、字号和企业名称的规定并不一致。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将商号等同于字号,并认为其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而2008年颁布的主要解决注册商标、商号与在先权利的冲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规定》)并没有使用商号一词,而是企业名称,将企业名称等同于商号。
现实中,许多企业将商号作为商标使用,如海尔公司的“海尔”既是商标,又是商号。但商标与商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区别主要有:(1)适用法律不同。商标适用《商标法》;商号适用《民法通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标示的对象不同。商标标示商品的来源;商号标示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3)使用数量不同。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4)排他效力不同。商标注册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具有唯一性;商号专有使用权的范围仅限于登记注册机关的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