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这种形状是指能够使商品在功能上比其他同种商品更具有优越性的外形。如一种开启罐头的刀,因其刀柄形状的设计比其他同类商品合理,使用起来更方便。其具有实用性,不能取得注册。
(2)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这主要指能够使商品在使用时可以得到某种效果的形状,利用该形状产生的效果是其他同种商品所不具有的。如一种装液体的容器把手形状,使得该容器比其他同类容器更便于搬运,则其把手形状就获得了一种技术效果。
(3)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这是指可能影响或刺激消费者消费需求的商品形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