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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由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以其作为商标虽能区分商品的品种,但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来源,不能起到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作用。但商品的特有名称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如“万金油”等。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图形是指某一种类商品或服务的一般形状,如苹果商品上的苹果图形。商品的通用型号,是指表示商品及其尺寸、功能或性能、原料等特点的文字。如表示机床的型号“CW6163”(其中,C表示车床类,W表示万能,61表示普通车床,63表示车床身上最大车削直径630毫米)。因其缺乏显著性,不能获得注册。但是,如果某种商标具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并与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要素组合在一起,使之在整体上具有了显著性,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给予整体注册。这样,注册人的注册商标是一个整体,通过注册产生的权利是针对商标整体的,注册人只能在整体上主张权利,如“雀巢咖啡”。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此项规定实际是禁止以商品本身的特点作为该商品的商标,因为相同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往往是一致的,不具有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显著特征;以商品的质量、功能等作为商标,往往还容易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3)缺乏显著特征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具有注册商标的实质要件,当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缺乏显著特征主要包括:①申请注册的商标由过于简单的文字构成,如商标由两个以下普通字体的拉丁字母构成;②申请注册的商标由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如一条简单的横线,或一个简单三角形;③申请注册的商标由单一的颜色所构成,如牛奶商品上的奶白色;④用某些通用的称谓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如有限公司、贸易公司、店铺;⑤申请注册的商标由常见的姓氏构成,且以普通字体形式书写的,如王记、张氏等。上述标志之所以缺乏显著特征,主要是因为这些标志通常由公众、行业或一定的人群共用,不能使公众识别出某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或提供者。但经过使用取得第二含义,能够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标志,具有可注册性。

    (4)与他人先使用于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且申请人与该他人间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存在的。但该他人同意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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