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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里的近似是指使用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的文字和图案相近似,如中华、伟大的中国等。但是,如果商标由国名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组合,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且不易使公众产生来源误认的,可以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不适用此项规定。如中华鼎。其次,如果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由域名构成,该域名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如www. sohu. com. cn(cn为中国国名的英文简称),并且商标使用人或注册申请人确实来自中国,可以不适用此项规定。最后,如果商标由国家名称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共同构成,并且使用该商标的法人的住所地确实是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中所指的国家境内,此名称在该国本行业中是唯一的,不会造成公众对产品和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这些标志通常是依其所在国法律设立的法人的字号,这些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其所在国政府往往并不禁止,如“Air France”(法国航空)、“中国电信”等,不适用本项规定。

    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是指使用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由表示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或图案所组成,如“中南海”、“天安门”、“人民大会堂”等名称及其图形。立法理由在于,如果允许这些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不仅可能有损我国的国家尊严,还会妨碍我国行使管理国家特有标志的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外国人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还容易使公众对使用这类标志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该项规定的理由在于,此类标志的使用和注册会妨碍有关国家使用象征其主权的标记的权利,有损外国的国家尊严。如果商标由国名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组合,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且不易使公众产生来源误认的,可以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不适用此项规定,如荷兰男孩、法兰西乡情等。“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主要指该使用和注册已经过该国政府的允许,不会妨碍这些国家正常使用这些标志。而且,使用人和注册人通常为该国国民,他们使用这些标志不会使公众对其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立法理由在于,非经该国际组织同意,容易使公众误认为这些标志的使用者得到该组织的授权,从而误认为这些标志的使用者与该组织存在某种联系。另外,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应受到尊重,其尊严和使用权应当得到维护。但是,如果经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他人将这些组织名称、旗帜、徽记或与此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不受本项限制。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实施控制,是指有关的官方机构依法掌握和监督某些产品的质量、精度的行为。予以保证,是指有关的官方机构依法对质量、精度等方面达到一定要求的产品给予确认的行为。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指有关的官方机构在对某些产品实施控制、予以保证时使用的特定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等。控制、保证机构要求生产者在产品上使用这些标志,用来表明对这些产品实施了控制,对产品的质量、成色、精度等予以确认。如果他人商标中含有此类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并且未经授权使用在这些产品上,或未经授权将这些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则容易使公众误认为该人的使用或申请注册这些标志已经过官方机构的同意。故应当禁止此类商标的使用和注册。但官方机构授权他人使用和注册的,不适用此项禁止性规定。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红十字”是国际红十字会的简称,其使用的图案为白底红十字,为国际红十字会所专用。“红新月”是红新月会的简称,其使用的图案为红色弯月,由信奉伊斯兰教国家的医疗、救护组织和机构所专用。禁止将“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及其图案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主要是考虑对医疗、救护组织和机构的尊重。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民族歧视性,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民族歧视性的判定应综合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服务。如果将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等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势必会伤害民族感情。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①如将“国酒”作为白酒商标;在人体助长器上使用“一日三寸”商标等,不仅夸大了商品或服务的固有功能,而且会误导公众;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原则和法律原则。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如将“交际花”、“奴才”等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相容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注册。

    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有损政治制度、宗教活动、风俗习惯的标志。

    (9)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里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

    此类禁用标志有三层含义:

    第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是一个国际惯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2)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3)申请人名称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4)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5)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第二,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地名作为商标已使用多年,已经具有了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产生了“第二含义”。

    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是指地名作为地理标志可以依照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第三,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主要是指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即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该名称或地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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