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恶意注册他人商标
(1)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恶意抢注。《商标法》第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代理人,是指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商标注册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宜的人。商标代表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办理商标注册和其他商标事宜的人。
作为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应该以自己的商标法律知识为委托人办理商标事宜,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其联系企业与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如果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没有提出异议,尽管是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商标局仍然可予以核准注册。如果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则商标局应驳回该注册申请并禁止使用。
(2)恶意抢注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因此,抢注驰名商标成为某些经营者获取丰厚利润的捷径。恶意抢注驰名商标对于其原使用人不公,因此《巴黎公约》、TRIPs协议和一些国家的相关立法都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禁止抢注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