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标识的印制管理
(一)概念和意义
商标标识印制管理,是指商标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标识的印制单位和印制委托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惩罚的制度。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包括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标识的印制管理关系到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只有加强商标标识的印制管理,才能规范商标标识的印制行为,制止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商标专用权。在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未经批准擅自承接商标标识印制业务,甚至非法印制、销售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标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名优企业的经济利益。为此,我国于1983年颁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1985年发布《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5日发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新发布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商标印制委托人管理制度
1.商标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
2.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商标的条件
(1)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2)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3)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4)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第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第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四,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②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