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指商标使用人申请商标注册与否完全基于其意愿,法律不予干涉。
商标自愿注册原则是国际惯例,我国《商标法》也采用这一原则。同时,该原则也有一定限制———对某些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一商标一申请原则,指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只能申请一个商标,而不能同时申请几个商标。如果希望同时申请注册两个或以上的商标,则要提出相应份数的申请。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则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如果注册商标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先申请原则,指两个或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③这一原则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商标法所采用,我国亦同。“申请在先”以申请日为标准,商标注册申请日的确定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如果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是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4)同日申请先使用原则,指两个或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两个或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日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5)优先权原则,即申请人在某一国家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一般为6个月),又就相同主题在其他国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以其第一次提出的申请日为其在该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日,即优先权日。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确立的一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它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时的申请程序上。此外,《巴黎公约》第11条要求成员国对在所有成员国内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优先权,时间也是6个月。我国《商标法》第24、25条分别规定了商标注册的国际优先权和展览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我国就相同商品以相同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以其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为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日。国际优先权的条件为:一是该商标在国外提出过申请,又就相同主题在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二是该外国与我国都承认优先权原则;三是时间为自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此外,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展览优先权,是指商标在我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或商标使用优先权。展览优先权的条件为:一是商标在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二是展览会必须是我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三是时间为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