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商标标识印制管理的法律责任
1.商标印制单位违反下列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取得《商标印制单位证书》,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2)不按规定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而擅自承印依法不能印制的商标;(3)不按规定健全商标印制档案制度和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2.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商标印制单位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不进行核查,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商标侵权行为,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