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牌加工商标使用制度
定牌加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接受定做人委托,生产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全部交付定做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加工方对所加工的商品无处置权的行为。1995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口活动中,对他人指定或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装、装潢也不得与他人已在我国使用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定牌加工未作规定,面对现实中不断发生的定牌加工纠纷,不同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商标行政执法机构认识不清,学者的见解不一。由于定牌加工法律规范的缺失,阻碍了我国中小企业开展合法正当的定牌加工贸易,不利于保护正当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商标法》应对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使用条件、商标使用方式、加工方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尤其应规定加工方对定做人的商标专用权的审查义务。未尽到注意义务加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加工方与定做人共同承担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加工方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由加工方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