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概念
各国立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不尽相同。《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的定义是:商业秘密是指包括配方、模型、编辑、计划、设计、方法、技术、程序的信息。其必须:(1)由于不为众所周知、无法由他人通过正当方法轻易获知、其泄露或者使用能够使他人获取经济利益,因而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2)已根据特定情势尽了合理保密努力,以维持其秘密性。《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定义是:商业秘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制造方法、销售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技术或者经营信息,该信息作为秘密保持,且不为公众所知悉。《加拿大统一商业秘密法》的界定是:商业秘密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信息:(1)被用于或者可能被用于贸易或者商业之中;(2)在贸易或者商业中不为众所周知;(3)因不为众所周知而具有经济价值;(4)为防止成为众所周知而采取了根据情况是合理的努力。在国际条约方面,TRIPs协议将商业秘密表述为“未公开的信息”,其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在一定的意义上,其属于秘密,就是说该信息作为整体或者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2)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3)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订)(1998年)第2条进一步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具体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