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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商标法第53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和《商标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21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有: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或可能进行的侵权行为。“请求停止侵害,既包括请求除去已经产生之侵害,也包括请求除去可能出现的侵害。请求停止侵害与传统民事救济措施的请求排除妨碍相当。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知识产品的特性所致,请求停止侵害是排除对权利人行使专有权利之妨碍,而不可能是制止对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之侵害。”当商标权受到侵害时,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既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商标权一旦受侵害,金钱上的赔偿已难以弥补专用权人所受的损害,所以,与其事后填补损害,不如事先防范。

    2.赔偿损失。商标权的侵害,往往对专用权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并且难以明确估算,所以,《商标法》应明确规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1)一般情况下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而被侵权人的损失则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为了充分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但是,权利人提出要求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利益的数额。

    (2)特殊情况下的定额赔偿。不管是计算利益还是计算损失,都需要有相应的财务记录。但实际上很少有侵权人保留完整的财务记录,尤其是从事假冒商标侵权行为。为此,《商标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此款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不让侵权人在经济上获得利益。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如果当事人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善意侵权减少或者免除赔偿责任。由于商标侵权,特别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隐蔽性,对于绝大多数销售商来说,识别侵权商品是很困难的。为了保护销售者的利益,善意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是有条件的,即能够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合法取得”意味着交易渠道合法,还意味着对所交易商品商标的合法性给予一定的注意,如要求对方提供相应证件。而“说明提供者”则意味着至少能够证明该商品提供者存在或曾存在过。仅仅说明该商品是他人送货上门是不够的。设定这个条件是为了在保护正当销售者的同时,防止那些故意侵权者逃避法律制裁。同时,对侵犯他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权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犯他人从未使用但注册未满3年的商标权的,赔偿被侵权人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3.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以一定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主要针对造成商标权人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商标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此种责任形式。公开赔礼道歉,可以使其假冒伪劣商品失去市场、信誉扫地,从而防范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消除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针对给商标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的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是指将因侵权行为遭到损害的名誉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前的状态,针对给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这种民事责任《商标法》没有规定,但《商标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21条规定了消除影响。

    5.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采取一定措施消除侵权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可能带来的危险,针对可能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者使已有损失扩大的危险行为,即一旦有侵害行为发生,立刻排除其侵害,将侵害所受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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