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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责任
    1.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

    《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可见,我国商标侵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商标法》第55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五项职权:第一,询问权,即有权就商标侵权的有关情况询问当事人,以便了解案件事实;第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权,即对涉案当事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和复制;第三,经营场所检查权,即对涉案商品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包括销售场所、生产场所、仓储场所;第四,检查有关物品权,即对涉嫌侵权的物品予以检查,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第五,查封、扣押侵权物品权,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证据证明是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有权查封或扣押。这里查封或扣押的对象是“物品”而不是商品,因为“物品”的范围大于商品,如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是物品而不是商品;提供服务的企业使用的带有侵权的服务商标的用品属于侵权物品,因此,以“物品”代替商品可以有效地制止商标侵权行为。

    为了便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行政责任的种类

    根据《商标法》第53条,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有: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如要求侵权人停止在相同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停止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收缴、销毁侵权商品等。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以及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从源头上制止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3)罚款。罚款既可以同其他行政处罚并处,也可以单独适用,具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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