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59、62条和《刑法》第213 ~ 21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 3条,与商标有关的罪名主要有:
1.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这里的销售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销售数额巨大是指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