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按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来处理。违约人虽没有造成权利人损失,但合同约定需支付违约金的仍应支付。已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如合同已约定了损失赔偿额,依合同约定;如未约定,则可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不得超过双方签订合同时所预见的损失。(2)侵权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按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应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额。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侵权人应承担权利人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商业秘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主要权益之一,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人可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查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商业秘密侵权人承担的行政责任为:(1)停止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负责监督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侵权行为规定行政处罚是我国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特点。这种做法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一旦泄露,可以很快地扩散,给商业秘密所有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规定行政处罚可使商业秘密所有人方便地请求工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行政处罚还加重了侵权者的责任,突破了对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以损失为限的限制,使侵权人额外承担罚款责任,加大了制裁力度。
(三)刑事责任
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据《刑法》第219条,该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主要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损失”,包括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为: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