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的概念
商号的概念有广狭二义。广义说将商号等同于商业主体所使用的名称,认为商号即商业名称。典型代表如《德国商法典》第17条:“商人的商号是指商人进行其营业和进行签名的名称。”国内有很多学者也采此观点。狭义说认为商号仅指商业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中的核心词,不包括名称中有关商业主体的行政区划、行业或经营特点以及组织形式等附加词。我国现行立法采此观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采狭义说,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我国现行立法中狭义的商号概念已为理论和实践所普遍接受而成为惯常用法;其次,将商号等同于商业名称,则无法明确表述名称中起主要标记作用的核心字词;最后,将商号概念定位于狭义,是将商号权独立于名称权的必然要求。
综上所述,所谓商号,又称为字号,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时为表明自己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标记性字词。商号是商业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中的核心字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