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的转让与债务的承担
商号权转让后,转让人的债权人应向谁主张债权,我国立法对此尚未作出规定。
虽然商号权的转让一般与营业转让一并进行,但营业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转让者主体资格的消灭,换言之,转让者将其原有商号与营业让与他人,其作为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地位并不一定发生变化。因此,根据民法一般法理,转让人的债务理应由其自己承担,与受让人无关。但问题远远没有这么简单,因为商号权的转让与一般的财产权转让有较大差别,一方面,所转让的是作为一个商业主体标志的商号,另一方面,与商号一并转让的还有构成商号财产以及偿债保障的营业。因此,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考虑,应当由商号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原转让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