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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
    (一)申请人和申请途径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其中,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委托审批机关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品种权或者办理其他品种权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提起申请,而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明确一方为代表人。

    (二)申请文件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三)申请日

    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起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按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四)受理

    对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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