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权的审查和批准
品种权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前者负责农作物新品种权的审批,后者负责林木新品种权的审批。
(一)初步审查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1)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之内;(2)是否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0条的规定,即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办理;(3)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4)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改;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二)实质审查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三)批准和驳回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不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四)复审
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