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
1.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在认定主体时应明确以下两点:一是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以经营者为限,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实施的诋毁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而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二是在许多情况下,经营者往往不是亲自实施商业诋毁行为,而是利用他人实施此种行为。所谓他人,既可以是其他同业经营者,也可以是非同业经营者和非经营者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2.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在主观上为故意,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求竞争优势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经营者也可能因过失造成对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损害,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行为并不构成商业诋毁,其性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3.商业诋毁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即作为行为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所谓商业信誉是社会从商业角度对特定经营者的一种积极评价,包括经营者的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等方面。商品声誉是社会对特定商品的评价,包括质量、性能、效用、价格等方面。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经营者通过参与市场竞争的连续性活动逐渐形成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才能建立起来。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会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成为重要的无形财富。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属于民法中规定的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它们共同构成经营者的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如果经营者只是对竞争对手个人名誉进行攻击,不涉及商誉,则属于一般的人身权侵害;诋毁与自己毫无关系的非同行业竞争者的商誉,也不属于商业诋毁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和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捏造虚伪事实,是指故意编造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与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真实情况不相符合的事情。这里的捏造可以是全部捏造,也可以是部分捏造;可以是无中生有的编造,也可以是对事实真相的歪曲。散布虚伪事实,是指将捏造的虚伪事实加以散布或传播,以各种形式使他人知悉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对经营者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任何诋毁或贬低,都可能给该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消极影响,甚至可能使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应该注意的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意图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但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应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予以处罚。如果经营者散布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但非无中生有或故意歪曲,而是客观事实,则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