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受害人的保护通过使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来实现,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责令停止侵害、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责任的规定是不完善的。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常常难以确定,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相应的法定赔偿额制度。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已查明被告构成侵权并造成原告损害,但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得额等均不能确认的案件,可以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定额赔偿的幅度,可掌握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权利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爱特福药业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法院关于损害赔偿额的认定就是依据上述相关规定,并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不正当竞争案件解释》第17条规定,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仿冒、诋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而这些被参照的方法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已经得到确立。《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这一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如此,我国通过知识产权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的法定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