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构成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
(一)主体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
1.国家。国家是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主要主体。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是国家经过严格的缔约程序而达成的协议,国家是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国家也是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保护者。
2.国际组织。随着国际社会的组织化,国际组织,尤其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已经越来越多地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主导者和制订者。
3.自然人和法人也是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一,TRIPs协议第1条规定知识产权是私权,私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第二,《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等含有实体规范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要求成员或成员国,依据国民待遇原则或最惠国待遇原则,赋予外国人各项知识产权;第三,像《专利合作条约》、《马德里协定》等有关程序规范的国际条约,也赋予外国人程序权利和义务;第四,某些区域性国际条约直接赋予自然人或法人在区域各成员国享有知识产权。例如,依据《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成立的欧洲专利局,可以直接受理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国民对一个或数个在缔约国有效的专利申请,授予欧洲专利。
(二)内容
国际知识产权法主要由各类条约构成,其内容见本编其他章节。
(三)客体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对下列项目所享有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过的信息,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