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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名与商标、商号间的冲突
    域名在网络上代表着入网申请者的身份,具有类似于商标和商号的识别作用。由于互联网产生的时间较晚,域名不可避免地会与既存的商标或商号发生冲突。从立法的保护方式来看,商标和商号的排他性只在一定的区域内产生作用,而网络的全球化特性使得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实践中,这种冲突给驰名商标带来的危害相对较小,因为法律已对驰名商标提供更广泛更有力的保护。而非知名的商标和商号被他人申请注册为域名时,域名管理机构则很难在世界范围内确定该域名是否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域名案件法律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所涉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如果原告商标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则以此作为域名的注册或使用行为既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又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在域名与商标、商号的冲突中,为了造成混淆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抢注是急需立法加以规制的行为。域名抢注行为的行为人在注册域名之后,往往并不开通相应网站,其实质是抢先控制这些域名的使用权,再分别转售或授权给商标权人、商号权人使用,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国外,这种大量注册各类域名的行为人被称为“域名蟑螂”(domain name crocaroach)。美国的“可口可乐”、“麦当劳”,中国的“长虹”、“全聚德”、“荣宝斋”、“同仁堂”等商标或商号都曾经遭遇过域名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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