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一)法律状态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Budapest Treaty,以下简称为《布达佩斯条约》),是布达佩斯外交会议依据《巴黎公约》第19条于1977年4月28日签订的特别协定,同时还签订了《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施行细则》。《布达佩斯条约》1980年8月9日生效,1980年9月26日修正。截至2010年7月29日,该条约共有75个成员国和3个国际组织(欧洲专利局、非洲地区工业组织和欧亚专利局)。中国于1995年4月1日加入条约,条约于同年7月1日对中国生效。
(二)条约背景
发明公开是授予专利的要件。发明一般通过书面说明的方式公开。凡是发明涉及微生物或者微生物的使用,用书面说明的方式公开是不够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只有由特别机构保存微生物样品才有效。
对于涉及微生物或者微生物使用的发明而言,要在许多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复杂而昂贵的微生物保存程序不得不在每一个国家重复。为了消除或者简化这种繁复,为了使一个国家的保存能适用于不同国家的保存需要,国际社会制定了这一条约。
(三)条约内容
《布达佩斯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在专利程序中,缔约方要求或者允许微生物保存,必须承认国际保存机构的微生物保存,不论该机构是在缔约方地域之外还是之内。承认的对象既包括由该国际保存单位说明的保存事实和交存日期,也包括提供的样品是所保存的微生物样品。依据条约,一个国际保存机构的微生物保存对所有成员专利局的专利程序都具有法律效力。
微生物保存是指按照条约及其施行细则,向接受与受理微生物的国际保存机构送交微生物或由国际保存机构贮存此种微生物,或兼有上述送交与贮存两种行为。
依据《布达佩斯条约》第6、7条,截至2009年4月11日,国际保存机构共有40个。中国标本培育收集中心(CCTCC)和中国微生物培育总部(CGMCC)于1995年7月1日同时成为国际保存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