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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条约》
    (一)法律状态

    2000年5月11日至6月2日,通过《专利法条约》的外交会议在日内瓦召开,包括我国在内的130多个国家、4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和20多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了会议,通过了《专利法条约》(Patent Law Treaty,PLT)、《专利法条约实施细则》以及《外交会议的议定声明》。 《专利法条约》向WIPO成员或《巴黎公约》成员开放,也向某些政府间国际组织开放。根据条约第21条,该条约应在10个国家向WIPO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3个月生效。2005年1月28日,罗马尼亚外交部长向WIPO总干事递交了加入《专利法条约》的文书,成为加入该条约的第10个国家。2005年4月28日,该条约生效。截至2005年10月1日,56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在该条约上签字。目前有27个国家批准了该条约,中国尚未加入。

    (二)条约背景

    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授予程序,因国家而异,对专利申请人和所有人以及各国专利局造成了麻烦。为了简化专利申请程序,减少费用,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进一步统一专利法,在WIPO的推动下,经过专利法条约专家委会从1995年到1997年五次会议和专利法委员会从1998年到1999年三次会议的准备工作,《专利法条约》得以通过。

    (三)条约内容

    《专利法条约》的目标是协调、简化专利申请和授予专利的程序。除申请日期外,条约规定了向缔约方主管局申请形式要件的最高要求。缔约方可以自由地降低对申请人的形式要求,但是不得超出最高要求。《专利法条约》的规定适用于国家专利申请和地区专利申请,也适用于进入国家阶段之后的《专利合作条约》申请。

    《专利法条约》规定了以下内容:

    1.专利申请日要件标准化。申请日在整个程序中至关重要,申请日要件的标准化使申请人因申请日所导致的损失最小化。条约要求,缔约方主管局必须使确定申请日的申请符合三个形式要求:专利局所收到、含有专利要素的来文是拟申请发明专利的表示;能使该局确定申请人身份或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的表示;从表面上看是说明书的一部分。除此之外,不需要其他要件。

    2.专利申请形式要件标准化。成员国和地区专利申请形式要件只要符合《专利合作条约》对国际申请所规定的形式或内容的要求和《专利法条约实施细则》规定的任何进一步要求即可。这将有利于消除或减少成员国、地区和国际专利体系之间程序差异。

    3.请求书表格标准化。各成员国主管局必须接受符合《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法条约实施细则》要求的请求书表格。

    4.申请程序简化。条约规定对指定代理、证据、提供早期申请及其译文的限制,以及同一人多份申请只需一份委托授权书等,减少了申请人和主管局的费用。

    5.避免形式要件缺失所导致的损失。条约规定专利的有效性不受未遵守若干形式要求的影响。在准备撤销或宣告无效时,所有人有陈述意见、作出修正或更正的机会,可以更正或增加优先权要求,可以恢复优先权。由于不是故意地违背形式要件,申请人也就不必承担不利的后果。

    6.促进电子来文,允许纸件和电子来文共存。《专利法条约》的原则是任何缔约方均既无义务接受以电子形式或通过电子传送手段提交来文,也无义务将以纸件形式提交来文排除在外。《专利法条约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2005年6月2日之前,所有缔约方均应允许以纸件形式提交来文。在该日之后,任何缔约方可将以纸件形式提交来文排除在外,或者可继续允许以纸件形式提交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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