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
(一)法律状态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1970年6月19日缔结于华盛顿,1978年生效。1979年9月28日修正,1984年2月3日和2001年10月3日修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也是1970年6月19日缔结于华盛顿,随后修改了26次,最新文本于2010年7月1日生效。《专利合作条约》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目前已有143个成员国。中国于1993年10月1日加入条约。条约自1994年1月1日对大陆地区生效,自1997年7月1日起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不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条约背景
在《专利合作条约》之前,专利申请人向不同的国家提出专利申请,必须用不同国家的官方语言准备不同的申请文件,向各国分别缴纳申请费,还要在各国委托代理人,相应国家的专利局都必须对同一专利申请进行检索和审查。
为了减少专利申请人及各国专利审查机关的重复劳动,简化一项发明在两个以上国家申请专利时的手续,减少费用,加快国际间科学技术情报的交流,在1966年9月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会议上,美国提议签订一个在专利申请案的接受和初步审理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条约。根据这个提议,1970年5月在华盛顿召开的《巴黎公约》成员国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专利合作条约》。
(三)条约内容
《专利合作条约》是在《巴黎公约》的原则指导下产生的一个国际专利申请条约。有关申请的规定如下:
1.申请
任何缔约方的国民或者居民可以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同时在很多的缔约国家寻求发明专利保护。申请人既可以向成员国专利局申请,也可以向位于日内瓦WIPO的国际局申请。如果申请人所在国是《欧洲专利公约》、《专利和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哈拉雷协定》或《欧亚专利公约》的缔约方,申请人也可以分别向欧洲专利局(EPO)、非洲区域性工业产权组织(ARIPO)或欧亚专利局(EAPO)提出专利申请。
2.国际申请的效力
条约规定了国际申请的地域效力。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指定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称为“指定国”) ,要求这些国家在国际申请的基础上对发明给予保护;如果对于任何指定国可以获得地区专利并且申请人希望获得地区专利而非国家专利的,应在请求书中说明;如果按照地区专利条约的规定,申请人不能将其申请限制在该条约的某些缔约国的,指定这些国家中的一国并说明希望获得地区专利,应认为指定该条约的所有缔约国;如果按照指定国的本国法,对该国的指定具有申请地区专利的效力的,对该国的指定应认为声明希望获得地区专利。如果指定国是《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申请人的申请可以具有欧洲专利申请的效力;比利时、塞浦路斯、法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摩洛哥、荷兰申请人的申请必定具有欧洲专利申请的效力。如果指定国是《欧亚专利公约》的成员国,申请人的申请可以具有欧亚专利申请的效力。如果指定国是《哈拉雷协定》的成员,申请人的申请可以具有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专利申请的效力;斯威士兰(非洲)的申请人的申请必定具有ARIPO专利申请的效力。如果指定国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申请自动具有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地区申请效力。
另外,条约也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除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授权外,不得允许任何人或机构在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前接触该申请。换句话说,在国际公布之前,国际申请处于保密状态。
3.国际检索
每一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其目的在于查明提出申请的发明是否现有技术。国际检索应由专利合作联盟大会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联邦、西班牙、瑞典、美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进行。国际检索报告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格式作出,并尽快将报告送交申请人。
4.国际公布
申请人可以根据国际检索的内容决定是否撤回自己的申请。如果不撤回,国际局应该在自该申请的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后公布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并通知指定国家局。申请人也自该申请的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前任何时候要求国际局公布其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
5.国际初步审查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可以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确定该项发明是否具有专利实质性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由《专利合作条约》联盟大会和受理局协定确定。除西班牙专利局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与国际检索单位相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是一种不具有拘束力的意见,仅供选定国参考。申请人可根据情况撤回申请、修改申请或让申请自动失效。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应当保密,一经作出,除经申请人请求或授权外,无论国际局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均不得准许任何个人或单位(指定局例外)在任何时候接触国际初步审查的档案。一般情况下,如未经申请人请求或授权,无论国际局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均不得就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发布或不发布,以及就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或指定的撤回或不撤回提供任何信息。
6.国内审查
申请人既可以在获得检索报告后,在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届满前,也可以在获得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向每个指定局提供国际申请副本和译本各一份,并缴纳国家费用,进入国内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