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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救济手段
    《巴黎公约》保证公约的受益人在所有成员国享受国民待遇,实际上也包括各成员国对侵害工业产权的一切救济手段,因此,《巴黎公约》一般将制止侵害工业产权所应采取的制裁和救济手段留给成员国本国法解决。

    但是,《巴黎公约》在法律救济手段上仍作了较大的尝试。例如,《巴黎公约》第9、10条规定,对于假冒商标的商品、或者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的商品原产地、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的标记的商品,在进口到该商标或厂商名称受到法律保护的联盟国家时,应予以扣押或禁止进口或在国内扣押。

    另外,《巴黎公约》第10条之三,要求成员国为了制止买卖非法商标或者厂商名称的商品、使用关于货物产地或者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的虚假标记等行为,应赋予代表有利害关系的工业家、生产者或商人的联合会和社团,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控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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