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一)法律状态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以下简称为《新加坡条约》)于2006年3月28日在修订《商标法条约》新加坡外交会议上通过,同时通过的文件还有《商标法新加坡条约补充细则》(以下简称为《补充细则》)。条约向WIPO成员和特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开放。条约于2009年3月16日生效,截至2011年4月13日,有24个成员国。①中国尚未加入该条约。 (二)条约背景 这一条约的目的旨在为商标注册管理程序的协调创设一个现代化和灵活的国际体制。这一条约在1994年《商标法条约》的基础上成立,新条约扩大了申请的范围,并对通信技术的新发展作出了回应。 (三)条约内容 与1994年《商标法条约》相比,《新加坡条约》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同: 1.扩大了适用范围 《新加坡条约》普遍适用于可在一缔约方获得注册的商标。最为重要的是,它首次在与商标法有关的国际条约中明文承认了非传统商标。条约适用于所有商标类型,包括非传统可视商标,例如全息商标、三维商标、颜色商标、定位标记和移动商标;非可视商标,例如声音商标、嗅觉商标、味觉商标和感觉商标。《补充细则》中规定了在申请时提交此类商标的形式,可包括非图形或摄影复制件。 2.扩大了通信方式 《新加坡条约》规定,缔约方可自由选择通信媒介的形式和方法,包括纸质通信、电子形式通信或其他任何通信形式,扩大了1994年《商标法条约》在国际申请形式上的范围。此外,《新加坡条约》保留了1994年《商标法条约》中的重要条款,即不应要求对纸质通信文件上的签字进行认证、证明或见证。 3.规定了超出时间限制的补救措施 《新加坡条约》对申请人错过了WIPO国际局申请程序所规定的时间限制提供了补救措施。缔约方应在其可选择范围内至少提供如下一项救济措施:延长时间限制,如果并非故意,或基于情势原因尽管合理注意仍未能遵守时间限制要求,应继续申请程序并恢复申请人的权利。 4.设立了缔约方大会 《新加坡条约》创设了缔约方大会,目的在于根据未来商标注册程序的发展,对由各国商标主管当局所实施的行政程序给予灵活的界定。大会有权修订《补充细则》和国际示范表格,并在必要时可初步讨论事关条约未来发展的问题。 5.其他 《新加坡条约》还对商标许可的记录、有关记录、修改或取消许可记录的最高标准要求作出了规定。其他条款,例如,要求提供多层级申请和注册、使用《尼斯协定》的国际分类等,都与1994年条约类似。但《新加坡条约》与1994年《商标法条约》彼此完全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