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一般义务
TRIPs协议第三部分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执法条款,共分五个方面的内容:第1节规定了所有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一般义务,即确保执法程序的有效及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第2节至第5节分别规定了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和刑事程序。TRIPs协议规定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和程序的目的主要在于:一方面确保权利持有人可依法获得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有效实施措施;另一方面也避免所采取的执法程序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以及为有关程序的滥用提供保障。
协议区分了一般的违法行为,以及性质更为恶劣和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协议规定了民事司法程序和救济措施。对于性质更为恶劣和严重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假冒和盗版,协议规定了边境措施和刑事程序。根据协议,假冒商品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包括包装。盗版商品是指侵犯权利持有人版权或有关权的、未经许可的复制商品。
一般义务
TRIPs协议第41条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第1款要求所有的执行程序根据国内法应是有效的,以便允许任何对本协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及时地阻止侵权的补救措施和对进一步侵权构成一种威慑的补救措施。在运用这些程序时,应避免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并规定防止其滥用的保障措施。
第2 ~ 4款规定了一般原则,其目的是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第2款规定,执法程序应公平合理,不得过于复杂、消耗资财,也不应有不合理的时限及毫无保障的拖延。第3款对案件判决提出了相关要求,规定对一案件实质的裁决最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陈述理由。有关判决应及时送达诉讼当事各方。对该案件实质的判定应只以各方被提供听证机会的证据为依据。第4款要求对行政终局决定,及根据一成员方法律中关于某一案件重要性的司法规定,至少对某一案件实质的初审司法裁决的法律方面,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提交司法复审。然而,没有义务为对刑事案件中的判定无罪进行审查提供机会。
第5款规定,有关本协议下的知识产权执法条款并不产生如下义务:(1)为知识产权执法设立一个有别于实施一般法律的司法制度;(2)影响成员实施其一般法律的能力;(3)影响知识产权执法与一般法律实施之间的资源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