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工业品外观设计
TRIPs协议第一编(总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适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成员也必须遵守《巴黎公约》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规定。
1.保护条件
工业品外观设计受保护的条件如下:
(1)独立创造
依据TRIPs协议第25条,独立创造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受保护的强制性条件。“独立”意味着外观设计不能是复制或者仿制的。但是,TRIPs协议并未明确“创造”性的高度,成员可以在域内立法、行政程序或者司法诉讼中加以确定。
(2)新近性或者原创性
新近性或者原创性是选择性条件。依据TRIPs协议第25条,工业品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近性或者原创性,才能受保护。
(3)注册
注册或者备案并不是保护的前提。成员可以选择下列保护方式:①版权;②注册特殊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③未注册特殊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另外,第25条还要求,每一成员应保证其对纺织品外观设计保护条件,特别是有关费用、审查或公布的要求,不能不合理地损害寻求和获得保护的机会。
2.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内容
TRIPs协议第26条规定,受保护的工业设计的所有人,应有权制止第三人未经其许可,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含有受保护设计的复制品或者实质性复制品。
3.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的限制
TRIPs协议第26条规定,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各成员可以规定有限的例外,但须在考虑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并不与该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正常利用形成不合理的冲突,也并未不合理地损害工业设计所有人的正当利益。
另外,不论采用哪种保护模式,成员可以规定不保护技术或者功能设计(例如汽车零部件外观设计)。
4.保护期限
TRIPs协议第26条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有效保护期限至少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