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专利
除了吸收《巴黎公约》中的专利条款外,TRIPs协议专利部分还规定了以下内容: 1.可获专利的客体 TRIPs协议第27条第1款规定,除有特别规定外,所有技术领域内的一切发明,无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只要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产业应用性,可获得专利保护。在下述三种情况下,成员可以不给予专利保护:第一,对适用协定时尚未接受保护的技术领域,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再推迟5年保护其产品专利;第二,对于在协定对成员适用之日已进入公共领域的客体,该成员无义务恢复保护;第三,对医药产品和化工产品适用有条件的延缓期条款,一方面TRIPs协议许诺发展中国家可以延迟10年给予医药产品和化工产品专利保护,另一方面又要求发展中国家从协议生效之日起接受医药产品和化工产品专利申请。 对发明专利的授予和专利权的享受不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产品是进口的还是当地生产的而有所差别。 此外,TRIPs协议还规定了可以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 (1)违反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的发明 TRIPs协议第27条第2款规定,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如果在其领土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种拒绝授予并非仅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 (2)某些生命形式发明和某些方法发明 TRIPs协议第27条第3款规定,成员有权作出不授予专利权的例外规定,但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人体或者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二是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动物以及生产植物、动物的生物方法。但是,生产动物、植物的非生物方法和微生物方法可获得专利。 3.专利权内容 TRIPs协议第28条规定,专利所有人享有专有权,对于专利产品,专利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为这些目的进口专利产品;对于专利方法,专利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方法,也可阻止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为这些目的进口至少是由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此外,专利权人有权转让或者通过继承方式转移专利权,有权同他人订立技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 4.专利申请人的条件 TRIPs协议第29条第1款规定了公开申请,各成员应要求专利申请人以足够清晰和完整的方式披露其发明,使该专业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并可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之日,或在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在申请的优先权日,指明发明人所知的实施该发明的最佳方式。 TRIPs协议第29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可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任何相应的国外申请和授予情况的信息。 5.专利权的限制与例外 TRIPs协议第30条规定了专利权的例外,即在考虑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成员可对所授予的专有权规定有限的例外,但此等例外不能不合理地与专利的正常使用冲突,也不能损害专利权所有人的正当利益。 TRIPs协议第31条规定了专利权的限制,即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其他使用,这些使用包括政府使用和强制许可。TRIPs协议对政府使用或强制许可规定了12项条件,限制十分严格。自21世纪初期以来在国际社会方兴未艾的药品可及性运动,促使WTO第四届部长会议通过了《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规定WTO每个成员有权颁布强制许可,也有权自由决定颁布强制许可的理由;每个成员有权不经权利持有人的同意颁布强制许可,并有权自由决定颁布强制许可的理由,这些理由包括引起公共健康危机的国家紧急情势或其他极端紧急情势———包括艾滋病、结核病、疟疾和其他传染病,从而可以尽早和尽快地实施强制许可措施。2005年12月6日,WTO总理事会以决议方式通过了《修改TRIPs协议议定书》,①对TRIPs协议第31条第1款f项进行了修订,在TRIPs协议第31条之下增加第31条之二,并在TRIPs协议第73条之后增加附件,就如何利用第31条之二所规定的机制规定了条件和程序。 6.生物技术发明:基因资源、植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 TRIPs协议第27条第3款B项规定,成员应通过专利或者特殊(suigeneris) 制度(例如1961年签署,1972年、1978年和1991年修订的《保护新植物品种国际公约》规定了一种特殊保护制度),或者通过这两种制度的混合制度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不允许对植物品种保护留下空白。 按TRIPs协议,TRIPs理事会已经于1999年对植物多样性保护进行审查。2001年《多哈宣言》第19条扩大了讨论范围。该条认为,TRIPs理事会也应该考虑TRIPs协议与《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②保护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之间的关系。TRIPs理事会关于这些主题的工作应以TRIPs协议第7条和第8条为指南,必须充分考虑发展问题。 7.保护期限 TRIPs协议第33条规定,成员对专利保护期,在自提交申请之日起20年届满之前,不应终止。 TRIPs协议正式文本对第33条作了注释说明,规定如果没有原始批准制度(a system of original grant),保护期限应自原始批准制度中的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原始批准制度主要存在于过去一些发展中的英联邦国家或者英国殖民地。例如,新加坡在1995年2月23日以前,只能对英国专利或者在英国有效的欧洲专利(原始授权),在3年内又在新加坡重新注册(确认注册)的专利给予保护。新加坡1995年2月23日生效的新专利法抛弃了原始批准制度,建立了独立的专利批准制度,无须以英国原始批准为基础。 8.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 TRIPs协议第34条对侵害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成员法律可自由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如果依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是新产品;(2)如果相同的产品很可能是依据专利方法所制造的,而且专利所有人经过相当的努力仍未能确定该产品是否真正使用专利方法生产。 司法机关有权要求被告负举证责任,即被告证明获得相同产品的方法,与被授予专利权的方法不同的。如无相反证明,应视为侵权,即该产品是通过方法专利获得的。但是,在援引相反证据时,应顾及到保护被告制造和商业秘密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