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未披露信息
1.《巴黎公约》的适用
TRIPs协议第39条第1款规定,依据《巴黎公约》(1967)第10条之二,各成员应对未披露信息和向政府或政府机构提交的数据进行保护。
2.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TRIPs协议第39条第2款规定了“财产”性保护要件:(1)属于秘密,即作为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组合而言,通常不为从事该信息领域工作的人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2)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3)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为保密已采取合理措施。合法控制信息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防止他人擅自违反诚实商业惯例①公开、获得或者使用”未披露信息。
3.提交政府的药品数据保护
TRIPs协议第39条第3款规定,每一成员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予以保护:(1)数据是为了产品获得市场销售批准,向政府或者政府机构提交;(2)产品是医用药品或农用化学药品;(3)产品含有新的化学成分;(4)数据在被提交前未公开;(5)数据的研究开发经过了相当努力。
成员应保护这些数据的方式有两种。一种保护方式是防止不正当商业使用。另一种保护方式是,成员应保护这些数据不被公开。但是,如果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上述数据可以公开:(1)出于保护公众的需要;(2)已经采取措施,保护相应的数据,防止不正当商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