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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IPs协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TRIPs协议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规定,以《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以下简称《华盛顿条约》)①为基础,吸收了《华盛顿条约》第2条至第7条(第6条第3款除外)、第12条和第16条第3款的规定。结合《华盛顿条约》和TRIPs协议,主要有以下规定: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保护的要求

    (1)独创性要求。《华盛顿条约》第3条第2款第1项规定布图设计必须具有原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其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其他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认为该布图设计不是常规的设计。第6条第2款第3项还规定,对于由第三者独立创作出的相同的原创性布图设计,权利持有人无权干涉。

    (2)使用要求。《华盛顿条约》第7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可以直到布图设计单独地或作为某集成电路的组成部分被商业使用时,才保护该布图设计。

    (3)登记要求。《华盛顿条约》第7条第2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可以只给予登记的布图设计以法律保护。

    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在自权利持有人首次商业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之日起,不少于两年时间内提出登记申请。

    2.保护的法律形式

    《华盛顿条约》第4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可以通过布图设计的专门法律,或者通过其关于版权、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或者通过任何其他法律或者任何上述法律的结合形式,履行其应负义务。

    3.权利内容

    《华盛顿条约》第6条第1款和TRIPs协议第36条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持有人的权利。任何缔约方应禁止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下列行为:商业性的进口、销售或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商业性的进口、销售或发行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仅以其持续包含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为限)。

    4.权利限制

    (1)合理使用。《华盛顿条约》第6条第2款第1项规定,如果第三方为了私人的目的或者单纯为了评价、分析、研究或者教学的目的,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任何缔约方不应认为是非法行为。

    (2)反向工程。《华盛顿条约》第6条第2款第1项规定,第三方在评价或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第一布图设计”)的基础上,独立创作符合具有原创性布图设计(“第二布图设计”)的,该第三方可以在集成电路中处置第二布图设计,或者对第二布图设计进行商业使用,而不应视为侵犯第一布图设计权利持有人的权利。

    (3)强制许可。TRIPs协议第37条第2款规定,对于集成电路的强制许可,基本上适用专利强制许可的前11项限制条件。但TRIPs协议明确排除适用《华盛顿条约》第6条第3款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

    (4)善意侵权。《华盛顿条约》第6条第4款规定,对于采用非法复制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进行商业性进口、销售或者发行的,如果进行这些行为或者指示别人进行这些行为的人,在获得该集成电路时,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集成电路包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任何缔约方没有义务认为上述行为为非法行为。

    TRIPs协议第37条规定了合理补偿:善意侵权人在收到关于该布图设计是非法复制的明确通知后,可对现有的存货和此前的订货进行商业性进口、销售或者发行活动,但有责任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费用,其数额相当于自愿许可协定应付的合理使用费。

    (5)权利用尽。《华盛顿条约》第6条第5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可以规定,对于由权利持有人或者经其同意投放市场的布图设计或者采用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可以不经权利持有人的许可,再次进行商业性的进口、销售或者发行活动。

    4.保护期限

    TRIPs协议第38条规定:以注册作为保护条件的,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从注册申请之日起不少于10年;不以注册为保护条件的,从第一次将其投入商业使用之日起不少于10年;或者从布图设计创作之日起15年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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