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反不正当竞争
TRIPs协议第40条对控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反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合理规则
协议第40条第2款规定,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各成员在其立法中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并对相关市场中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行为或许可条件。
2.对滥用行为的国内措施
协议第40条第2款规定,成员在与协定其他规定相一致的条件下,可按照该成员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或控制诸如独占回授条件、禁止质疑有效性的条件以及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等。
3.涉外反竞争行为的磋商合作机制
协议第40条第3款规定,如果一成员的国民或者居民在许可中的限制性行为,被另一成员认为违反了本国法律,在不妨害两成员的合法行动、也不损害两成员作出最终决定的充分自由的情况下,根据另一成员的请求,前一成员应该与之进行磋商。另一成员应对磋商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另外,第40条第3款还规定,如果另一成员的国民或居民,在前一成员领域内,因被指控违反该成员法律法规而被起诉,则另一成员应按与上述情况相同的条件给予前一成员磋商的机会。这是国际公法中第一次规定竞争执法的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