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地理标志
《巴黎公约》中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包括了地理标志,因此《巴黎公约》的实体性规范,特别是关于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规定也适用于地理标志。TRIPs协议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地丰富了地理标志保护内容。
1.地理标志的界定
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下列标志: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某一商品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均可作为符合地理标志的基础,它们说明了这一商品的地理来源。
2.地理标志的保护
对地理标志,利害关系方可采取法律措施予以阻止:(1)使用标志,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行为;(2)使用标志,依《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如果商标注册中使用了地理标志,使公众对商品的真正来源地产生误认的,如果立法允许,或者根据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应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3.对葡萄酒与白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
TRIPs协议第23条规定,各成员应为利害关系方提供法律措施,以制止使用地理标志去标识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示产地的葡萄酒或白酒,即使公众并未被误导,即使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即使标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即使伴有“某种”、“某型”、“某式”、“某类”或类似的表达方式,也在禁止之列。
4.例外
TRIPs协议第24条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主要与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有关。例如,第6款规定,如果某一地理标志是描述所涉商品的通常用语,则成员无义务对该地理标志给予保护;第5款规定,根据TRIPs协议采取执行措施,不得损害已在先善意注册的商标权;第4款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在TRIPs协议签订之前已使用某一葡萄酒或白酒地理标志的,应允许继续使用。2001年11月多哈会议确定了保护地理标志谈判的两个主题:建立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多边注册体系;把对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的高级保护扩大到其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