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科研所工程师老张奉命去某县农机厂参加一个科研合作项目,老张在工作中深入研究,日夜攻关,改进了该厂某产品的控制系统,使其工作效率提高、能源消耗大为降低,工厂非常满意,奖励了老张。回到研究所后,老张就此发明创造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该厂得知此事后立即进行交涉,认为老张个人无权提交这件专利申请。
老张纳闷了,明明是我辛辛苦苦搞的一项发明,为什么我就无权申请和获得专利权呢?老张咨询了研究所的知识产权顾问,顾问答道:“是你的发明创造,你不一定就有权申请和获得专利权,那还要看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中第三款规定是为调动鼓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积极性的变通做法提供法律依据。
如何具体界定职务发明创造呢?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根据法律规定,老张的发明创造的确属于职务发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权利的归属,依法应当属于完成本项发明的单位,在本案例中就属于研究所。
那么,老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或设计人,他该享有什么权利呢?《专利法》规定: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上更有具体规定:
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老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专利申请权利归属了研究所,他只能得到研究所给予的报酬和奖励,并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
在实际执行中,许多地方政府尤其是一些企业奖励标准远远高于国家规定。
在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对申请专利的鼓励政策力度大得多。例如2013年青岛市政府对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最多5个国家。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得受理的,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对满五年的发明专利给予1600元资助,对满十年的发明专利给予5000元资助,对满十五年的发明专利给予10000元资助;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元。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另外奖励3万元,最多5个国家。对于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件奖励10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奖励5万元。青岛市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专利的优惠政策可以叠加。
技术创新有两个基本要素,人的创造性和资金投入。其中,人的创造能力起决定性作用。随着技术竞争加剧,研究开发深度增加,研究开发投入规模也越来越大,需要有组织地研究开发才能完成。因此,职务发明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在中国专利申请前四个100万件中,国内职务申请占国内申请的比例分别为31.3%、39.0%、41.2%和45.6%。2010年,我国职务申请的比例达到59.4%。虽然我国职务申请比例不断上升,但与国外相比仍然很低。国外专利申请中职务申请一般要在95%以上。我国企事业单位在意识上和行为上与先进国家相比还存在巨大的差距。
非职务发明创造在各方面属于弱势,面临的困难很多,其中最大的难题是专利技术转化难,须特别保护、扶持。《专利法》第七条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2008年全球专利申请情况时称:第一次,一家中国公司(华为公司2008年提交了1737项国际专利申请)名列PCT(全球《专利合作条约》)申请量榜首。据悉,华为已连续6年蝉联中国企业专利申请数量第一,其所申请的专利绝大部分为发明专利,连续3年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第一。
华为公司有何神通能聚集这么多发明家?我查到了1999年华为公司的一个内部文件,其中对公司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规定为当时国家规定的20至23倍。好大的胆略!你对此有何感想?
企业内部的奖励规定是其商业秘密,一般不公布,我通过多种办法查到几家东部发达地区企业对公司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规定,是现在国家规定的10倍以上。我感到这里也反映了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在理念上的巨大差距。经济落后地区有些单位甚至连国家规定的奖励都不愿兑现,有些落后省区全省一年的专利申请量还不如东部发达地区的一个县、区甚至一个企业。事实证明,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理念落后是经济落后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