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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鲜《商标法》立法不足及发展展望
    朝鲜《商标法》从独立门户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在这期间朝鲜前后六次对其进行修订。从朝鲜《商标法》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朝鲜每当有大规模的对外经济发展战略时,商标法也随之进行调整,仅2011年和2012年间就有过三次的修订工作。仅从这样的举措就可以看出,国家认可和重视商标制度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在朝鲜商标的专用权属于注册商标的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而且给商标权人赋予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权、许可使用权、阻止商标侵权行为以及请求赔偿损失权、注册商标的撤销权等权利。在本法第三十条中详细规定了商标专用权转让的方式及生效时间,在第三十一条中规定了许可使用相关的内容。商标权的转让、许可使用时,对受让人、被许可使用人也有相应的资格要求,从法条的文意上分析其相应资格应该是能直接使用商标权所该具备的条件。

    (一)有些规定表述模糊不清,需要进一步完善

    根据朝鲜《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朝鲜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通过代理机关提交申请,可是,根本没有对这代理机关的进一步说明,这种情况很可能给拟在朝鲜申请注册商标的外国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惑,故有必要明确一下。还有根据第三十三条的内容,商标在转让、许可使用时会受到受让人、被许可使用人的资格限制,即不能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机关、企业、团体、公民转让商标或许可使用商标,可又没有对“相应资格”的明确说明。这种模糊不清的表述,可能会导致多种解释,无法保证此条款在适用上的稳定性,有可能给外国人带来预测不到的风险。

    (二)大部分的条款系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效性

    朝鲜《商标法》虽然对商标的构成要件、注册程序、纠纷解决方法等均有规定,但都是原则性的表述,几乎没有实质性的明确的规定。例如,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上其赔偿标准、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等一概不明确。故很担心这些原则性条款在适用过程中的实效性问题。

    (三)制度缺失,不利于保护真正权利人

    1.取得商标权的形式单一

    在朝鲜通过注册登记而取得商标权,这与我国等大多数国家中承认通过使用也可以取得商标权的制度存在差异。从商标的识别功能来看,即使没有注册,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该标志具备商标的识别功能时,应尊重商标的最基本功能,对其给予保护。

    2.商标权消灭、取消登记的事由单一

    在朝鲜,商标权成功注册登记后,除了5年不使用而商标权消灭外,并没有被动消灭、撤销、取消的其他事由的规定。这就导致某一商标一旦被注册,其真正的权利人就没有救济这种情况的余地。应该借鉴我国等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增加注册登记中的复议过程、撤销商标权制度、不当使用商标权的处罚等一系列制度。

    (四)外国商标注册不确定因素很大

    朝鲜《商标法》虽然允许外国商标在朝鲜注册登记,但从本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来看并不是所有的外国商标都能在朝鲜注册登记。在该条第十项中明确规定,在朝鲜不能以已经在不友好地对待朝鲜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登记申请的标识作为商标来进行注册。所以,外国商标能不能在朝鲜顺利进行登记是一个很难把握的事情。

    总之,朝鲜《商标法》其大的框架和原则上与我国没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其内容大多停留在以原则为中心的状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导致实效性差。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朝鲜有必要在法制建设上与时俱进,以既有特色又有融合地法律制度推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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