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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声音商标立法法律保护现状

    在2014年商标法修正以前,声音商标并没有被允许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司法实践中发生声音商标侵权事件时一般运用著作权法中相关规定来进行评判。但是著作权法对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前加上死后五十年。这一意味着,作品有效期一旦过去,作品便会进入到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而这样对创造它的公司而言其作为商标便失去了价值。此外,另一个问题是著作权法只保护音乐形式的歌曲,而对于非音乐形式则不予保护。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众多的矛盾愈演愈烈,我国意识到只单纯地依靠其他法律来保护声音商标是不足够的,于是2014年修正商标法时,在其第8条明确地将声音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允许注册使用。

    虽然商标法规定了关于声音商标的注册,但是针对声音商标如何保护却没有太多的具体的规定。其仅在第8条中将声音商标这种非传统商标列入了商标注册的行列。2017年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第六部分详细列出了声音商标的有关规定,介绍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是以《商标法》第八条为法律依据所制定,并且对于声音商标做出了相关的解释,然后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完善了声音商标的形式审查具体要求:增加对音乐性质声音商标、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和兼有声音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的描述,最后新增的关于实质审查的详细规定:列出了声音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禁用条款审查;规定了声音商标缺乏显著性的部分情形及近似、相同的声音商标的判定。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第13条规定了声音商标申请注册应当满足的具体条件,即“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注册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二)声音商标授权现状

    自2014年起,我国已有了近千件声音标识提出了注册申请,并且有139件商标是在2014年5月4日便提出,可见商标法的修订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并不顺利。到目前将近六年的时间内,正式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注册成功的却只有几十件。通过《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六部分对于声音商标的审查可见,与传统的商标相比,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条件更为苛刻,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更为严格。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即每当消费者听到该声音标志的时候,能够第一时间反应,将该声音标志与其所标识的产品联系到一起。例如腾讯QQ“滴滴滴滴滴滴”提示音,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声音商标结构单调且单一,并且这种“滴”的声音作为一种提示音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并且在该声音的六个相同的字的音调也完全没有区别,属于简单、普通的音调,因此断定该声音标志不具备显著性,不予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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