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商标抢注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解决抢注商标这个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无论是对国内商标法的完善,还是对其他国家法律进行借鉴,都需要我们通过实际的案件分析,灵活谨慎的运用和借鉴,从而找出适应中国国情,符合市场稳定运行的正确途径。
将商标实际使用纳入商标核准注册的衡量标准
从上文可知,申请在先原则是商标抢注行为出现的最主要的原因。对于企业而言,商标权的取得仅仅依靠商标注册就可以了,而不用去考虑是否对商标进行实际的使用,在商标注册成本低但利润高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大量的抢注商标,通过商标转让来获得高昂的转让费,对此,我们应该完善注册申请制度,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应该审查其从商标注册之日起是否使用过该商标,如果该商标自注册之日起长时间未投入使用,应当按照月份规定一定金额的商标闲置费,商标闲置的月份越长,收取的商标闲置费越多,[20]从而不断提高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积极性,同时也遏制一些人不以使用为目而进行商标抢注行为。
同时我国商标法应当制定严格的商标使用制度,要求商标所有人必须将注册的商标投入到实际的产品和服务的经营中去,并需要达到一定的期限。另一方面,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对商标抢注的含义进行明确的界定,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行为人对抢注的概念也是模糊的,从而也为商标抢注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条件。所以我国应该完善关于商标抢注的这一方面的立法,对商标抢注的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说明,明确规定形成“抢注”的条件,并且补充禁止商标抢注的条款,做到有法可依。通过对商标抢注行为进行明确的制度上的限制,不断加深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从根本上减少商标抢注行为的发生。
加大商标抢注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
在现行的商标法中,商标抢注人损害商标使用人在先权利的,商标局应当对宣告商标无效,对商标进行撤销,这很容易看出,商标抢注人在商标抢注行为被发现后,除了商标被撤销外不会受到任何损失,因此,应当加大商标抢注行为的惩治力度,在撤销注册的时候应当进行一定的惩罚手段及措施,尤其是在《商标法》中应该明确商标抢注的条件,对满足商标抢注条件的人要有经济处罚,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在商标转让的过程,抢注人为了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巨额的转让费而大量进行商标抢注,而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应该体现在,收取确定合理的转让费和商标独家使用费基础上,明确超过一定比例的巨额使用费的不受法律保护,商标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商标抢注人以返还不当得利的形式返还超出合理范围的商标转让费和商标独家使用费。通过加大商标抢注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使商标抢注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减少商标抢注的发生,最终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对意图使用原则的借鉴与完善
美国《兰哈姆法》在“意图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积极的引进了在先申请主义的内容,从而使商标注册兼具了效率与公平,美国《兰哈姆法》中商标实际使用是商标能够进行商标注册前提,而我国商标的注册仅仅在于申请在先,而忽略了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因此,我们可以积极的引进美国《兰哈姆法》中实际使用的原则,在商标注册之前进行事前救济,将商标的使用主义融入到商标注册程序之中,从而不断完善商标的注册程序。[1]商标注册以实际使用为前提,那么一些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大量进行商标抢注的行为就已经不满足商标注册的条件,从而也减轻了商标局的核准注册的工作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商标注册以使用为前提,也进一步鼓励商标注册者对商标进行积极的使用推广,从而不断提高商标的内在价值,从而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