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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外针对商标抢注行为法律规制的经验借鉴
    对于商标抢注行为,在大陆法系中,以日本为代表的新《商标法》中“意图说明”制度,《德国商标法》中商标“强制使用”制度的修订,英美法系中,则以美国为代表的《兰哈姆法》中“意图使用”原则,这些条文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商标抢注行为进行了规制。

    日本对于商标抢注行为法律规制的经验分析

    日本新商标法中“意图说明”制度是在美国《兰哈姆法》的“意图使用”的基础上完善得出的。“意图说明”制度核心是在商标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审查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意图产生怀疑的时候,可以要求商标注册人调教证据证明是使用意图的真实性。商标注册人不能提出证明材料的,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15]这意味着如果申请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想要使用注册商标的意图,那么商标即使已经获准注册了,也会被撤销。日本的“意图说明”制度就是借鉴了美国的重实际使用的精神,“意图说明”制度强调了商标实际使用对商标注册的重要性,而这有效地遏制了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大量进行商标抢注的行为,也有效地阻止了通过进行商标转让获得巨额转让费扰乱市场秩序的商标抢注行为。[16]“意图使用”原则的完善在一定意义上强调了商标实际使用对于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从而降低商标抢注事件的发生。

    德国对于商标抢注行为法律规制的经验分析

    作为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德国,德国现行的《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的立法水平位于世界各国的前列,《德国商标法》中也并没有对商标抢注进行具体的限制,而是通过商标申请注册流程的限制来降低商标抢注事件的发生,根据《德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中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形中指出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商标应不予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应该在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进行,[17]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对商标抢注行为进行了规制,商标抢注行为的发生,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具有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大量的商标抢注不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

    另外《德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发生冲突时对商标注册撤销的规定,③商标抢注行为除了大量进行商标的抢先注册之外,还有在同类商标未涉及的领域抢先进行注册,通过后期的商标转让来获得商标转让费,而《德国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就很好的避免了这个问题,如果商标的注册申请与已经进行注册商标有相同或相似的可能容易产生混淆误认,便不予准许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德国商标法》还强调了商标实际使用这一问题,根据《德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应该基于商标的实际使用为前提,所有权人必须在本国范围内将商标真正使用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18]这一规定强调了商标实际使用的强制性,商标的核准注册以实际使用为前提,那些不以使用为目的而进行的大量商标抢注的现象在此规定的约束下也会有多降低。

    美国对于商标抢注行为法律规制的经验分析

    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在商标权保护方面也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美国《兰哈姆法》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基础上,同时又科学的引进了在先申请主义的内容,在美国《兰哈姆法》上,商标权的取得以实际使用为标准,同时又引进了在先申请主义的内容,使美国商标权取得制度既具有公平合理的法理基础,又具有实施上的可操作性。在商标注册程序方面,1946年的《兰哈姆法》将“商标使用”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一个标准。1988年,美国对《兰哈姆法》进行了修订,同时也增加了基于“意图使用”而申请注册的规定。

    对于1946年《兰哈姆法》中基于“商标使用”而注册的商标,其使用是指实际使用,根据《兰哈姆法》第一条第(a)款的规定,进行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人需要具备需要的文件向专利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19]而该条文中一直在强调实际使用这个问题,关于商标使用人提交申请书,其中就要明确说明首次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日期,申请人首次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的日期,指定使用该商标之商品名称、及商标于商品上之使用形式及方法等均属实。需要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为前提,这就很好的避免了一些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大量进行商标抢注的现象。该条款后半部分写到:且依其所知及所信,并无其它人或其它事务所、公司或协会有权于商业上使用相同商标或其它近似商标致使用于指定之商品时会引起混淆、误认或有欺罔购买者之虞。避免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规定商标注册人需要明确知道其商标在相同或相类似的领域并没有其他人进行注册。④这就很好的避免了上文所说的在商标权人未涉及的与自己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领域抢先进行注册的行为,商标注册人需要提前了解关于商标相同或相近似领域的商标,从而很好的遏制了商标抢注行为。

    1988年《兰哈姆法》增加了意图使用原则,该原则主要突出的是:一方面指出商标的取得应该是善意的,防止出于主观恶意而进行的商标抢注行为。另一方面则禁止“意图使用之申请”的转移,旨在防止借意图使用申请商标注册,却以出售商标为目的。而这一条文则完美的避免了国内商标转让过程中的商标抢注行为,禁止当事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注册商标通过向他人进行商标转让而获得巨大利润。因此,对于商标的注册不管是基于实际使用还是基于意图使用,商标的注册程序均要求商标必须经过实际使用,否则该商标将丧失商标权,从而失去法律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商标抢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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