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行为法律规制的缺陷阐释
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的价值开始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随着商标法的不断完善,商标的价值日益凸显,商标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其对经营者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大。面对商标注册后带来的巨大收益,商标抢注也逐渐成了一种普遍的现象。根据商标局的数据显示,仅2019年上半年,我国商标注册量就有351.5万件,同比增长67.8%。截至2019年6月,我国商标累计注册量2 582.3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就高达2 274.3万。[2]这无疑是一个庞大的数字。
随着商标带来的巨大收益,商标抢注行为也不断频发,但我国商标法并未对商标抢注这一概念做出具体的法律释义,学术界也只是在不断的实践中对商标抢注的概念进行总结概述,简单的可以将商标抢注的概念概括为行为人未经在先使用人同意,在明知会损害在先使用人在先权利的提前下,对使用人已经使用过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抢先注册的行为。而商标抢注行为的产生在商标的注册申请阶段,以及商标转让的过程中都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出现。[3]
商标申请注册对商标实际使用的忽视
从商标抢注行为的概念出发,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商标抢注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在先使用商标者的同意而将其所拥有的商标予以抢先注册的情形。我国商标法采取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模式,这种模式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一致,商标的注册取得在于鼓励交易,维护商标信誉,保护生产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采用该注册模式存在很大的缺陷。商标权的取得强调时间上的在先性,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①这就很容易看出来,商标的注册核准并没有强调要对商标进行实际的使用,商标的是否实际使用并不是衡量商标是否能够进行申请注册的标准。而这恰恰就为商标抢注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商标抢注者就利用商标法的这一漏洞,大量的进行商标注册,一方面造成大量无用商标的囤积,另外一方面,商标抢注者将他人已注册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进行注册,即商标抢注者在注册商标未涉及的相同或相近似领域抢先进行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只是想通过后期的商标转让来获得巨额的转让费,在先申请原则让商标注册人更多注重的是商标注册的在先性,并没强调商标的实际使用,这也是我国商标法存在的一大问题,商标权的注册取得对商标实际使用的忽视。[4]
我国《商标法》中没有就“商标抢注”进行明确的定义,而是通过一些具有原则性和规则性规定对商标抢注进行了较为体系化的规定。《商标法》第七条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关于商标抢注的原则性规定,理论上,当《商标法》中关于商标抢注的类型化规定不足以定义具体商标抢注行为时,可以适用《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予以规制,以弥补《商标法》对商标抢注行为规定的不足。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原则性条款往往容易被滥用。②对于商标权滥用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提出“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而对于商标抢注行为而言,其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不仅损害了他人在先权益,而且也侵占了公共资源,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5]
审查阶段商标无效撤销抢注人无实际损失
《商标法》第四十四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除前项规定的情况以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宣布商标无效这属于事后救济,商标注册是否出于恶意,以欺骗或者不正当的收到取得商标注册的,是否应当予以规制,都应当根据案情的情况灵活谨慎的判定,从而形成了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但是我们也很容易能够看出来,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经商标局调查核实后,最后的结果也只是做商标无效处理,商标抢注人除了失去一个商标的专用权外不会受到其他任何损失。
由于商标注册取得条件遵循的是“在先申请”原则,而商标抢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申请在先”原则的产物,大量的商标抢注在一方面造成商标囤积。商标囤积也直接导致商标审查积压问题的出现。[6]大量的商标抢注加大了商标审查的工作量,不利于行政审查效率的提高。
商标转让过程中未对商标抢注作出具体规制
商标转让在我国商标法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商标进行转让,需要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提交商标局进行申请,商标局对转让的商标有一个审核期,而在其审核期内,商标的所有权仍归转让人所有,在此期间,商标转让人可以对该商标进行二次转让,从而容易造成善意第三人损失,对于受让人而言,在商标转让审核期间,其无权对商标的专用权进行处分,他的权力处于一个真空的状态。商标抢注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抢注,这种抢注也可以称之为职业抢注,他们以进行商标抢注为主要目的,从而限制后来人对商标注册的可选范围。一些在相同或相似商标上进行抢先注册的商标,很容易让其他商标使用人踩雷,造成对其他商标使用人权益的损害,但是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其所有权就受到了法律保护,而真正需要受到保护的其他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却因为其他人商标抢注而得不到切实的保护。[7]另外在商标转让的过程的,有一些人就是为了进行商标转让从中获得利润,从而大量抢注商标,再通过商标转让,将抢注的商标转让给他人。
另一种则是以使用为目的的在他人尚未注册的领域抢先注册,这类抢注者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商标抢注人在被抢注人尚未注册的领域抢先进行注册,而被抢注人往往是到未注册的领域出现假冒产品的时候才会被动的认识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了,被抢注人为了获得被抢注商标的专用权,进行商标转让是唯一的途径,而商标抢注人便通过商标转让从中获取巨大利润。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因为商标抢注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他更多体现的是商抢注人的一种投机侥幸的心理,而对于第一种不以使用为目的职业抢注,因为这些抢注的商标并未投入实际的使用,所以他们的市场占比就很少,而对于这些大量被注册而不以使用为目而闲置的抢注商标应当及时的清理,避免进一步扰乱市场秩序。而对于第二种,以使用为目的的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领域抢先进行注册,这类商标抢注的规制,可以采用事后救济的方法,通过制定合理的转让费,独家商标使用费等来完成商标转让工作[8],同时还可以规定超出一定合理比例的不受法律的保护,转让人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让商标抢注人归还超出一定合理比例的商标转让费和商标独家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