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商标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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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商标的英文表述为“Position Mark”,德国初次在司法审判中提出位置商标由标识附着在商品特定位置上组成并进一步解释为:位置商标是指以固定大小或特别设定的比例附着在商品特定的位置上突出显示的标志。日本从位置商标的构成要素角度出发认为其是图形安置在特定位置的组合。韩国最高院的司法审判中表明位置商标是由特殊的符号、文字、图形以及组合构成并附着在商品特定的位置用以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WIPO 将位置商标定义为“以固定的比例大小安置于商品特定位置的某一特定元素”。[1]北京高院的周波法官首次提出位置商标的概念。位置商标是指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在提供指定服务的场所的特定位置使用,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视性标志。北京高院对“红底鞋”案判决中认为:根据更正后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ROMARIN-国际注册详细信息》的中文译文明确“红底鞋”商标种类:用于鞋底的红色(潘通号18.1663TP)构成(高跟鞋的外形不属于商标的一部分,仅用于指示商标的位置),即申请商标由指定使用位置的红色构成,属于限定了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北京高院判决从位置的概念和限定功能对位置商标进行定义。各国或地区均从位置和标识对位置商标下定义区别在于对位置和标识规定的范围不一。
商标本质上是一种符号。[2]位置商标属于非传统类型的商标,其定义应与普通商标的定义有异曲同工之妙,以符号学的理论基础分析解读位置商标的概念问题。商标的定义主要分为二元结构说和三元结构说:二元结构以指示来源功能与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为主认为商标由有形商品标识与无形的商誉组合而成。美国商标法权威麦卡锡教授曾经对美国兰哈姆法的商标定义进行重组,将商标的构成分解成三要素:①有形的标志,即词语、名称、记号或图案或者其任何组合;②使用的型式,即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标志的实际使用;③功能,即标示产品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人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所以位置商标是将标识以固定大小或比例附着在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位置上用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