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动态实施限制
来源:河南科技
对企业商标的过度保护,可能又会引发一系列恶性竞争。比如,由商标抢注带来的社会不良影响还是挺大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案例阐述商标抢注的内涵,以及由此推出要对商标的注册与使用给予一定的限制。
1 “Facebook”抢注
在Facebook 尚未进入中国市场,还没有官方中文名称的时候,不同汉语地区的使用者社交便各自发展出不同的译名,如中国大陆的脸谱、香港的面书或面簿、台湾的脸书、马来西亚的面子书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即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
2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82号纠纷案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最高院明确指出:“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是一起典型的恶意抢注事件。
3 基于商标抢注下的商标动态实施限制必要性
商标抢注不但严重损害商业标识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而且扰乱行政主管机关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有百害而无一利。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复杂的,如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执法的偏差、地方政府对商标注册申请的金钱支持和奖励政策等,都是导致商标抢注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原因,但商标注册制度的不完善,特别是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无疑是商标抢注行为猖獗的重要原因。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新修订的发条就对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提出了限制,必须是以使用为目的注册,这就遏制了一些不法分子的恶意抢注,实际上缩小了商标的注册保护范围。这种限制更多的是将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即在不损害商标权人正当利益的同时,保护公共利益,防止商标人滥用商标权危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