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商标异议程序
1.商标异议程序
异议应在公告期3个月内提出,任何人可以基于绝对理由提起异议,包括商会和消费者协会;在先利害关系人,即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在先商标的被许可人可以基于第124条(相对理由)向商标行政委员会提起异议申请。商标行政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异议人,并告知商标行政委员会将在3-6个月内进行审查。如果在这个时间内双方达成和解共识,则异议程序被撤销。异议人可在商标行政委员会审查前15天内提交异议补充理由。商标行政委员会根据所掌握的证据对异议作出决定。如商标行政委员会在审查后认为被异议商标在部分或全部指定商品/服务上不应被注册,则商标被部分/全部驳回;如被异议人要求,异议人(在先商标所有人)应提交已注册满五年的异议商标即在先权利商标注册5年内的使用证据或提交为什么没使用的合理理由。异议人应在审查开始之日起20日内提供在先商标的使用证据,期满后,应将在先商标使用证据发送给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15日内提交质证意见。商标行政委员会应根据双方的证据和论点在6-8个月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在先商标仅在部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则仅认定该在先商标仅在这部分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如异议人不能证明其对在先商标进行使用或提交合理的不使用理由,则商标行政委员会驳回异议申请。如被异议人未答辩,则商标行政委员会根据现有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
1.1异议基础
绝对理由;相对理由
1.2异议流程
1.3异议申请指南
1.3.1所需文件:
异议理由(由当地律师根据案情撰写)、简单签署的委托书
1.3.2官方规费:
异议申请:290欧元/标/类,折合人民币2322元
异议答辩:534欧元/标/类,折合人民币4275元
参加听证会:534欧元/标/类,折合人民币4275元
1.3.3审理周期:
法定期限:无
实际周期:12-36个月
1.3.4救济途径
当异议双方对商标行政委员会做出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First-Instance Administrative)提起诉讼,仍不服的,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