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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其林公司与李道伟、森麒麟公司、森泰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二审上诉人):米其林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二审被上诉人):李道伟;森麒麟公司;森泰达公司。

    本案为涉外计算机域名侵害商标权纠纷。

    米其林公司在中国拥有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上述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米其林公司在李道伟处购买的轮胎上发现该公司在轮胎上使用了“CENCHELYN”等商标进行宣传出售商品。后又发现其产品目录上的森麒麟、森泰达公司在“http://www.cenchelyn.com”网站上出售的产品上亦使用了上述商标。米其林公司认为上诉被申请人侵犯了其商标权,于是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使用“http://www.cenchelyn.com”或者利用该域名进行宣传;注销该域名等。

    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支持米其林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是该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森泰达和森麒麟公司注册、使用cenchelyn.com域名的行为侵权。两家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cenchelyn.com”域名。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法律分析。

    1.争议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标,由于其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被认可,成为人们信赖的商品或服务的代表。驰名商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五个要件(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加以认定。

    在本案中,争议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且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较高,米其林公司自1980年便享有了“MICHELIN”的商标专用权,直至今日仍在使用,符合《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要求,因此争议的“MICHEKIN”商标为驰名商标。

    2.该案争议的“cenchelyn.com”域名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域名应运而生。其是为了解决IP地址过于冗长难以记忆而且容易变化的产物。在浏览器中输入域名之后,域名服务器便可以将其转换成相应的IP地址,从而进入一个特定网页。笔者认为域名是一项知识产权,因为其是经过构思、创造出来的,且符合知识产权的全部构成要件,同时具有商业价值。域名一开始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域名被运用的越来越多,其与驰名商标的冲突也越演越烈,其中域名侵犯驰名商标权人专用权占了大多数。在实践中,二者冲突的表现形式有:一是域名申请人囤积域名,二是抢注域名。本文所列举的案例便是第二种冲突形式,行为人将米其林公司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抢先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以此牟利。

    关于该案争议的“cenchelyn.com”域名是否侵犯了商标专用权的问题:“MICHELIN”商标在两公司成立之前便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且“cenchelyn”与“MICHELIN”相比,除“cen”和“MI”存在差异外,其他几乎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可知,被申请人的经营活动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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