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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霸凌:非法手段的合法手段
    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法律商标保护开发独家专有权利授予商标所有人的垄断商标所有者对其商标,维护集体的善意。简而言之,商标保护的起源是限制使用现有知名品牌名称销售假冒产品,但是当受保护的同一所有人超出其保护商标的法律能力时,会发生什么呢?此类行为的确切术语是“商标霸凌”。

    最近,大公司已经成为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他们试图用强大的力量武装小企业以获取商业利益。即使目标实体未使用与自己的商标极为相似的商标,具有高风险的所有人也会竭尽全力保护自己的商标。当所有人成为其商标的积极保护者时,实际侵权与荒谬竞争之间的界线就会模糊。要了解同一行为是欺凌还是实际的商标侵权,我们将必须了解构成欺凌的内容以及侵权和商标欺凌之间的细微差别。

    定义和成分

    商标霸凌的定义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将商标霸凌定义为“一种行为,即商标所有人使用其商标权来骚扰和恐吓另一项业务,而法律可能无法合理解释其允许的范围。”[1]

    东主是他们的标志的过度保护和执法的做法商标超出要求的限值和范围权利商标法律被称为商标欺凌。[2]例如,当一家实力雄厚的公司或拥有庞大资金的大型跨国公司(如亚马逊或苹果)对本地或较小规模的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诉讼程序附带巨额费用,并非所有人都能负担。在这些强大的公司的影响下,一家没有足够资金来进行法律斗争的小公司倾向于走下坡路,而放弃使用它们的商标以及根据商标有权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但是,这些威胁往往是毫无根据和毫无根据的。

    对于怀疑侵权的实体,应采取的行动是核实竞争对手的商标是否实际上与所有人的商标相似。下一步将是了解贸易圈,市场区域以及商品和服务的相似性,并进一步了解是否存在实际侵权或摊薄。同样,需要确定当一个具有中等才智的人看着对手的分数时,是否有可能引起混乱。在完成上述尽职调查之后,所有人将能够了解他们是否需要采取法律行动。

    谁是商标霸凌,什么构成商标欺凌?

    在得出结论是善意商标执法还是霸凌之前,应考虑各种因素。欺负者是指通过起诉涉嫌在非竞争性商品和服务中使用所谓相似商标的所有人,在其商标执行过程中越过“混淆可能性”的外部界限的人。对于具有欺骗性相似商标和竞争性商品和服务的行为,任何积极执行的行为都将落入诚信诉讼的范围之内,即使商标相对较弱但市场部分具有竞争性,这一点也成立。同样,当异类商标的所有人在使用非竞争性商品时对商标行使权利时,该商标即为商标。欺负。但是,如果欺骗性相似商标的所有人试图针对非竞争性商品和服务行使其权利,会发生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试图依靠相关商品或补充商品学说,该学说试图在两种非竞争性商品之间建立联系。由于很难建立这样的联系,因此执法者通常依赖毫无根据的“著名商标”主张。

    基于毫无根据的“著名商标”主张的商标侵权

    如果该案基于“著名商标”的毫无根据的主张来指控其商标被稀释,也可以被称为“欺负者”。与美国不同,美国不仅需要证明商标在利基市场中是著名的,而且还需要为公众所熟知,而印度商标法并不要求后者确立商标稀释案。这为企业提供了依据,以证明自己的著名或著名商标的未经证实和自我维护的权利。

    但是,可以理解的是,通过巨大的营销,广告和提供出色的商品/服务获得对其品牌的声誉和商誉的公司将更加努力,以保护其品牌不被任何有恶意的赚钱意图的第三方使用从知名品牌的名称中获利。

    为了弄清是否存在实际侵权或商标被欺负,我们需要了解该商标是否确实受到了经济影响,以及其声誉是否受到损害,以及使用是否引起混淆在所述市场中的竞争商标。如果这些不受影响,并且主导商标试图在市场上建立垄断地位,则将其视为商标欺凌。

    欺凌行为的运作方式及其对小实体的影响

    人们已经发现,大公司在试图从市场中消除竞争时会遵循类似的模式。他们发出了共同的停止和终止通知,其中包含以法律语言所威胁的指控商标侵权和摊薄的威胁。他们还提到,他们成功起诉了使用类似商标的其他企业,然后对小企业提起异议或整改。[3]

    对没有任何经济或法律支持的小型企业的影响是,他们参加和解,要求他们撤回其商标,并且该商标也被小型企业接受。小型企业往往会因品牌诉讼而招致巨额财务成本,将产品从市场中撤出,以及因诉讼而蒙受声誉损失。

    印度和美国商标欺负司法方式的比较分析。

    美国法院的做法

    在印度,涉及商标欺凌问题的案件仍然较少,而在美国,这种情况要高得多。以下是一些帮助美国法院从不同角度审视商标欺凌情况的案件。

    在著名的能量饮料“ MONSTER”的制造商Hansen Beverage Co.的Monster v。Vermonster中,向Rock Art Brewery发送了停止销售通知,要求其使用“ Vermonster”来销售其酿造的啤酒。Rock Act Brewery是一家小公司,在美国的几个州出售其啤酒。汉森(Hansen)断言,“ Vermonster”(啤酒)和“ Monster”(能量饮料)这两个术语可能会引起混淆。

    即使商标完全不同并且以他们自己的方式独特,Rock Art也被要求遵守该通知,但是,Rock Art的所有人反对欺凌并发表了公开声明,开始做广告以及营销他们的产品。他们还加入了社交媒体,说服汉森退缩并达成和解。[4]

    在这起特殊案件之后,美国商务部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共同提出了一份报告,该报告涉及大公司对小实体的不当骚扰。[5]

    在Apple诉Prepear案中,苹果公司是电子产品的领先生产商和销售商,试图操纵一个小实体-食谱共享应用程序Prepear放弃其商标。首先,Prepear和Apple的徽标非常有特色,Prepear在白色背景上绘制了绿色轮廓的梨,叶子朝下,而Apple徽标则是半食的苹果,叶子朝上。此外,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也不同。

    Prepear进入社交媒体与欺凌行为作斗争,并与其他分享水果标志的实体分享了苹果如何做到这一点的信息。Prepear还表示,他们不得不放弃各种员工,因为他们无力支付高昂的代价来捍卫昂贵的诉讼。[6]尽管尚未确定此案,但很明显两个徽标都不相同,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也很独特,因此对于任何具有中等才智的人来说,不应引起混淆。尽管如此,在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的侵权或霸凌行为时要考虑的因素是相当明显的。

    印度司法辖区

    印度立法者已经预见了这种滥用的可能性,并根据《 1999年商标法》第142条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案,其中概述了针对毫无根据的法律威胁的法律。

    该规定规定,当某人通过通函,广告或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以侵犯其注册商标或指称注册商标的行为或程序进行诉讼时,受害人可以对该人提起诉讼,并向该人索取声明。这种威胁是不合理的。

    针对此类威胁的可用法律补救措施是,可以向受害方发出禁制令,以限制对方继续遭受此类威胁并追回损害赔偿。此补救措施仅适用于已注册商标的人。

    在印度可能被确认为欺凌的首例案件之一是Milmet Oftho Industries和Ors诉Allergan Inc[(2004)12 SCC 624],其中印度制药公司Allergan出售了一种名为“ Ocuflux”的药物。一家国际制药公司上诉人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出售了具有类似名称的药物,因此寻求对艾尔建(Allergan)进行假冒诉讼。最高法院裁定:“如果跨国公司无意进入印度或在印度推出产品,如果印度公司一直在印度真正使用其商标并开发了该产品,则不应允许它们扼杀印度公司。并且是市场上的第一个”。

    另一个著名的案例是Jones Investment Co诉Vishnupriya HosieryMills [2015-4-LW30],该上诉人是一家美国公司,在国际上使用商标“ Jones New York”来制造和生产服装,袜子和鞋类。另一方面,被告是一家位于泰米尔纳德邦城市埃罗德的小型纺织公司。被申请人针对纺织产品提出了其商标“琼斯”的申请,但遭到上诉人的反对,商标注册局驳回了该商标,从而引发了上诉。

    上诉人争辩说,他们具有跨界声誉,被调查人的产品销售不足,因此无法与上诉人竞争。但是,IPAB采取了类似的立场,最高法院在先前引用的案例中也采取了类似立场,并指出:“跨国公司不能纯粹基于国际存在而要求印度本地公司侵犯商标,除非他们能够明确表明他们的业务范围扩展到印度或先于印度公司。”

    在Bata India Limited诉Vitaflex Mauch GmbH(CS(OS)No.1112 / 2006)的类似案件中,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他们限制被告提出毫无根据的毫无根据的法律程序威胁。法院必须处理的主要问题是,被告发出的法律通知是否构成法律威胁,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获得禁制令和损害赔偿。德里高等法院裁定,该法律通知构成威胁,而该通知是没有道理的,因此,被告被勒令限制自己发出任何进一步的毫无根据的威胁。

    BigBasket和DailyBasket之间最近发生的争执是印度商标霸凌盛行的最新例证。BigBasket停下了DailyBasket的通知,并指示其停止经营(1)以“ Daily Basket”商标和域名dailybasket.com停止业务运营,并将其转移到Big Basket;(2)终止移动应用程序;(3)停止使用以“篮子”作为域名或商标的主要特征的相似域名或商标;最后,(4)支付2,00,000.00印度卢比作为律师费。这将是不诚实执法的合适案例,因为“篮子”一词很容易被视为贸易通用的术语,因此,消费品贸易的任何所有者都可以自由使用它。

    尽管印度已经对此类威胁做出了规定,但该法案并未阐明什么构成了毫无根据和毫无根据的威胁。但是,法院和IPAB做出的上述判决在几个要素上都很明确,包括商标是否确实相似并引起混淆,国际公司是否有意将其产品带入国内,先使用先申请等等,在假设是否将其视为欺凌或侵权时已予以考虑。印度司法部门没有第二次猜测要猛烈抨击跨国公司和其他实力强大的公司,因为很明显,当地公司正因不适当的停工和停止发出通知而受到了错误和非法的影响。

    前方的路

    每一份停止法律声明均不构成商标欺凌。每个案件的动态都不尽相同,这使得法院重新考虑每种情况,并关注商标欺凌问题,或者检查原告是否正在寻求禁制令以避免侵权的实际后果。商标规定的主要目的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小型实体和本地企业不会因其合法拥有的财产而遭受损失。但是,有一些方法可以进一步解决该问题,即通过向包括法律援助营地在内的小实体提供资源,提高认识,律师事务所采取主动行动以及处理更多无偿案件等。社交媒体,他们的困境被一群志趣相投的人所理解,这些人通过对大公司的强烈反对而受到支持,这损害了他们多年来的声誉和商誉。虽然美国有关商标稀释要求的证据标准的法律显示了一种限制商标的方法欺凌名牌和驰名商标的肤浅主张,印度的法律尚不清楚,在被称为欺凌者之前,诉讼人可以对这种毫无根据的主张进行多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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