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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故意和严重的IP侵权者要当心
    POST TIME:2021-10-23 04:03
    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据报道,2021年3月3日,中国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案件中运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该报告立即生效。艾莉森·王。

    背景-立法框架

    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针对恶意和严重商标侵权而引入,并于2014年5月1日生效。2019年11月,商标乘数惩罚性赔偿从三增加到五。惩罚性赔偿条款还包含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中,涉及恶意和严重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民法》(第1185条)中涉及故意和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显然没有提供惩罚性赔偿。随着新的《专利法》(第71条)和新的《版权法》(第54条)将包含针对故意和严重侵权的类似惩罚性赔偿规定,该规定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这将很快改变。

    SPC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SPC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为在中国知识产权侵权中如何应用和计算惩罚性赔偿提供了指导。主要规定如下。

    1.定义

    “恶意”和“恶意”的定义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2.投诉

    原告必须指定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并在提出投诉时为计算提供支持。原告也将有机会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要求,前提是该要求已包括在审判口头辩论结束之前。如果在上诉中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要求,即二审程序,则法院可以要求当事方进行调解,但是如果调解失败,则当事方可以提起新的诉讼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3.“恶意”侵权

    在确定是否存在“故意”侵权时,将要求法院考虑所有因素,包括知识产权的类型及其状态,产品的受欢迎程度以及被告与原告/利害关系方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初步裁定“故意”侵权:

    在被告/利害关系方通知或警告后,被告继续侵权。

    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经理是原告/利害关系方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或实际控制人;

    被告可以使用知识产权,并且是雇员,或者与原告/利害关系方有合作,许可,分销,代理或代表安排,或者与原告/利害关系方进行了商业交易或业务谈判;或者

    存在盗版或假冒商标。

    4.“严重”侵权

    在确定“严重侵权”时,将要求法院考虑所有因素,包括侵权的方式,频率,持续时间,地理范围,规模和影响以及侵权人在法院诉讼程序中的行为。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定“严重”侵权:

    在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后,被告屡次或类似的侵权行为;

    被告是连续侵权人;

    对侵权证据进行了伪造,破坏或隐瞒;

    一直拒绝遵守行为保留令;

    被告人已赚取可观的利润,而原告人则蒙受了可观的损失;或者

    该行为可能会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健康。

    在最近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法官确认,将使用客观测试来确定“严重”侵权行为。

    5.惩罚性赔偿基数

    在适用具体法律的前提下,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取决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非法收入(或利益)。如果无法证明实际的损失或利益,则还可以通过合理的许可费用来确定基数。该基数将不包括原告的合理执行成本。

    法院可以命令被告提供其财务记录。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这样做或提供虚假信息,则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或《刑法》第111条,还可能因刑事责任而对被告处以罚款,拘留或起诉。

    6.惩罚性赔偿的乘数

    法院将根据过失的程度和侵权的严重性来确定乘数。如果对被告分别执行了行政和刑事处罚,那么法院在确定同一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乘数时会考虑到这一点。

    最高法院判决

    2020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在“ Kabo”技术(商业)秘密侵权案[[2019]刑法法治民终字第562号]中作出了第一项惩罚性赔偿判决。在此案中,最高法院裁定赔偿倍数为五,并判处人民币30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该案被选为2020年最高法院的案件之一,最高法院宣布它将在不久的将来发布更多惩罚性赔偿案。

    结论

    中国正在加强其知识产权保护,而惩罚性赔偿将对中国的侵权者构成重大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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