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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环境下驰名商标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产业与科技论坛》

    作者:刘文清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促进了我国经济领域的成长,扩充了人们对商标权的理解,也不可避免地给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驰名商标缺乏法律保护。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19年4月23日起生效。它对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和计算方式等进行了修改,但对电子商务环境下驰名商标的保护仍显不足。随着电子商务经济模式的出现,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的行为日益猖獗。电子商务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无疑给侵权人提供了更宽松的环境。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未在我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不予保护,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上仅限于国内[1]。如果国外依据对等原则对我国采取同样做法,我国的驰名商标就很难在他国获得保护,这样不利于我国品牌战略的实施和驰名商标在国际上的立足。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域名与传统驰名商标之间存在冲突。电子商务活动离不开域名。由于商标的独占性和域名的唯一性,商标与域名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关于域名具不具有知识产权属性这一问题,学界还存在争议,[2]但域名属于企业的无形财产这一点毋庸置疑。目前借助域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行为越来越多,主要表现为埋置他人商标以及域名抢注等[3]。埋置他人商标是指网站制作者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放在自己的网页源代码中。这样用户虽然不能在网站页面中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标,但当在搜索引擎中搜索他人的驰名商标时就可以在结果的前列找到该页面。这种隐性的商标侵权,会使公众对该驰名商标的印象淡化,从而减损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域名抢注有两种情况:一是域名注册人无意中注册了与某一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这种情形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二是恶意注册,即域名的注册人故意将他人所有的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这样可能使公众产生混淆,严重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与上海童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被告上海童汇文化传播公司的行为就构成恶意注册。原告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在第28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LEGO”和“乐高”属于驰名商标。被告所注册域名“www.legosh.com”与原告注册的域名“www.Lego.com”高度相似,且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对该域名也不享有权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域名侵权,并判决其立即注销该域名。本案中,被告在明知原告的经营范围的情形下将原告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假借原告授权的名义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宣传和原告商标保护的服务项目完全相同的服务内容,极易让相关公众误认,是典型的恶意注册。童汇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乐高公司的合法权益,给乐高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盗用驰名商标现象频发。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利用他人所有的驰名商标或其图片作为“诱饵”,诱骗用户点击自己网站的情况。这种情况多见于各大电子商务平台上,在他人的驰名商标上设置超链接,将该商标连接到自己的内容上或其他“垃圾”内容上,这种方式构成对驰名商标的盗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多,电子商务平台上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现象的频发导致许多驰名商标的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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